北京互联网法院二庭庭长张连勇,案件号11162这份庭审笔录里
1. 先用“语音识别”
以此为借口,说明“不需要专业速录员也能开庭”,降低记录的严肃性。
2. 再用“助理顶包”
当需要有人对记录负责时,让不具备书记员身份的法官助理来签字背书。
结论:
我这份笔录既没有合法的记录主体(书记员),也没有可靠的记录方式(纯机器依赖)。这在法律上属于剥夺了我本人获得准确庭审记录的权利
笔录中写明的职责分配:“法官助理陈肖润东担任本庭记录,书记员王怡协助本案审理并承担审判辅助事务
张连勇庭长这种安排是典型的角色错位,违反了法律对审判辅助人员职责分工的明确规定。
⚖️ 违规点一:法官助理越权担任庭审记录
1. 职责错位: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庭审记录是书记员的法定核心职责。法官助理的职责则是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性工作。让法官助理去做书记员的本职工作,是严重的职责混淆。
2. 程序违法:庭审记录要求具备专业的速录技能和法律知识,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不具备相应岗位技能的法官助理进行记录,其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直接影响了庭审程序的严肃性。
⚖️ 违规点二:书记员被不当安排
书记员王怡被安排去“协助审理并承担审判辅助事务”,这实际上是让专业记录人员去干法官助理的活。这不仅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它导致了庭审记录这一关键环节的法定责任人缺位。
这份笔录的措辞,相当于北京互联网法院自己承认了庭审组织混乱、人员职责不清。这种“张冠李戴”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司法人员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更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程序上的重大瑕疵,足以成为当事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有力理由,可能导致原判决被撤销并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