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机商标,终属无效
一、欺诈性商标,绝对禁用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注册
二、注册了也能“作废”无效:双效无效机制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含欺诈性条款)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无效;任何单位/个人可随时请求无效。 http://t.cn/AXJtjOxw
发布于 北京
心机商标,终属无效
一、欺诈性商标,绝对禁用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注册
二、注册了也能“作废”无效:双效无效机制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含欺诈性条款)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无效;任何单位/个人可随时请求无效。 http://t.cn/AXJtjOx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