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职_庞九林律师 26-05-02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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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过世请假奔丧被开除##律师说法# 尽快修改46年前的丧假规定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罗天建议扩大丧假适用范围,将丧假适用对象除现有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扩展至手足(含胞兄、胞弟、胞姐、胞妹)、祖辈(祖父母、外祖父母)和配偶之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长期共同生活、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亲属)。

同时,建议差异化设定丧假天数,参考传统丧仪习俗与地域实际情况,建议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3至5日,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给予丧假3日,跨省奔丧可酌情增加2日路程假。

现行的丧假规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下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29号(1980年2月20日发布,自下达之月起执行)】

该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该规定已经执行46年,早已经不适合时代要求,且当时是针对国有企业职工丧假(当时也基本没有非国有企业),因此,应该尽快出台政策,规定除配偶、父母、子女外,兄弟姐妹、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去世,都可以请丧假3到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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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