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杨雄 26-05-02 10:43
微博认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新《监狱法》第七十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律师界对该条讨论十分热烈,认为过去还担心监听,现在有了法律的保障,可以在执行领域大施拳脚了。但是,此处的“辩护律师”究竟只指罪犯触犯新罪后委托的辩护律师,还是包括申诉的代理律师呢?因为申诉阶段的律师一般被称为代理律师,有关部门需要明确此处的辩护律师包含申诉的代理律师,否则各地监狱可能会各行其是。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