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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02 13:06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刑释人员大谈一拳打死人经历被罚#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能否接受媒体采访、公开讲述个人经历?

根据《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仍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其接受短视频平台博主采访、公开讲述“一拳打死人”及坐牢32年经历,属于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传播,实质上构成了发表演说——这两项均是被依法剥夺的权利。因此,其行为明确违反了刑法上述规定。

根据《刑法》第58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罚,是对刑罚执行严肃性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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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