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6-05-02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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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了一个案例,司机未观察后方路况突然打开驾驶室车门,导致后方骑电动车的受害者来不及反应撞上车门倒地,进而被对向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撞上,当日死亡。#以案说法#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也就是开门不注意导致行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此外,开门导致别人受伤,则要看民事赔偿。之前看了一些案例,如果是乘客开门导致行人受伤,他跟司机的责任如何分配:
一、司机承担主责(70%-80%)的情形
如果司机存在违规停车(如占用非机动车道、路口违停等)或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例如:司机违规停车或停车不当,且未提醒乘客,承担70%或80%责任 ;
这时候乘客就是次要责任。

二、乘客承担主责(70%-80%)的情形
司机如果没有任何违规,只是没有提醒,则乘客有可能次责有可能主责(看法院)。
如果司机没有违规,且提醒了,那乘客主责,也就是70-80% 。

注意,无论责任比例如何,交强险优先在限额内赔偿 。
若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需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剩余损失。

我一个精通保险业务的律师@天津刑保陈不理 告诉我,现在裁判倾向变了 ,无论司机跟乘客如何分配,保险公司要全赔。

我查了一下,果然有案例。山东高法上就有。案情大概是,杨某乙(驾驶员)临时停车后,乘客杨某甲(车主)开门撞倒电动车,交警认定杨某甲主责(70%)、杨乙次责(30%),伤者无责。
保险情况:车辆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已垫付交强险医疗费1.8万元,车主垫付剩余8.28万元后起诉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主张:乘客开门属于非驾驶行为,商业险应按次责(30%)比例赔付,而非全额赔偿。

法院认为,跟据《民法典》以及及商业险条款,机动车一方(驾驶员+乘客)对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视为整体责任。
说白了,就是法院觉得内外责任区分原则
➜ 对内(机动车一方内部):乘客和驾驶员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70% vs 30%)。
➜ 对外(对第三者寇某):机动车一方(乘客+驾驶员)视为一个整体,需连带承担100%责任。
→ 保险赔偿针对的是“对外责任”,故保险公司需全额赔偿,不得以内部责任划分为由抗辩。

所以,本案中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主责+次责=100%),故保险公司需全额赔偿。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