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NPC擦边涉嫌违法违规##律师说法#
江西葛仙村景区NPC“小黄鱼”的致歉,给一场喧嚣的流量闹剧按下了暂停键,但法律层面的追问不该就此停止。从用嘴传递棒棒糖到红盖头下的亲密互动,这波操作看似是“沉浸式体验”的创新,实则一脚踏入了法律的红线区,踩中的还不止一条。http://t.cn/AXJ6l0OP
首先,关于性骚扰的嫌疑,很多网友争论“游客自愿”能不能免责,但法律逻辑其实更关注行为本身和权利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白纸黑字写着,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关键在于“违背意愿”的判定。
在景区公开、带有表演性质的互动场景下,游客的“不拒绝”不等于“同意”,更可能是出于从众、尴尬或怕扫兴的沉默。如果演员在游客表现出明显不适或拒绝后仍继续所谓的“亲密接触”,比如强行捏脸、十指紧扣,这就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行为。而景区作为组织者和场所管理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预防和制止责任,是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有人可能觉得这是小题大做,但往严重了说,情节恶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还可能面临拘留或罚款。所以,这根本不是“玩不玩得起”的问题,而是个人身体自主权和人格尊严的底线问题。
其次,把“嘴对嘴喂糖”“红盖头互动”这类带有明显性暗示色彩的桥段,作为景区宣传的噱头和卖点,在短视频平台大肆传播,这事儿性质就变了。它从可能的个体侵权,升级为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商业推广行为。《广告法》第三条和第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并且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什么叫“社会良好风尚”?虽然没有一部法律能列出详细清单,但它指向的应该是社会主流认同的、健康向上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将低俗互动包装成“古风浪漫”进行营销,显然已经撞上了这条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完全有权力依据《广告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甚至吊销相关证照。
最让人揪心,也最不容辩驳的,是它对未成年人保护构成的潜在危害。据报道,该景区未成年人占比超过三成。在这种环境下,将含有性暗示意味的互动表演常态化展示,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宗明义,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中第四十四条明确要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而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积极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景区提供的“社会环境”,显然不符合“健康成长”的要求。它模糊了未成年人对于正常社交与不当接触的边界认知,可能形成错误的示范。法律在这里的态度应当是零容忍的,因为它守护的是一个群体的未来。
事件发酵后,出现了“过度敏感”和“性别双标”的争议声。有人认为演员会区分对象,对未成年人只是送练习卷,对成年人互动也基于自愿。
这种辩解,恰恰暴露了对法律风险的系统性漠视。法律评价行为,不仅看主观动机,更要看客观效果和潜在风险。一场面向公众的表演,其内容设计和执行标准必须是统一的、安全的、合乎规范的,不能依赖演员现场的临时“眼力见”来把控风险。至于性别双标的质疑,这反而提醒我们,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游客,其人格权和身体自主权都应受到同等保护,任何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都不应成为突破法律底线的理由。
葛仙村景区目前的整改措施——禁止亲密互动、加强文化培训、设立监督渠道——算是踩下了刹车。但行业的反思不能止步于此。文旅融合的“卷”,绝不能卷向下三路。法律的这三重拷问,本质上是在为商业行为的创新划定一个清晰的“游乐场围栏”。围栏之内,创意和体验可以尽情挥洒;一旦越界,面临的就不是舆论的口水,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
从河南云台山“赤狐NPC”的退圈,到此次“小黄鱼”的道歉,教训已经足够深刻。与其在法律的边缘试探,不如沉下心来,像河北唐山河头老街的“李白”那样,真正把文化底蕴做厚,把体验做深。流量会褪去,口碑会崩塌,但只有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文明的坚守,才能让一个景区,乃至一个行业,行稳致远。这不仅仅是商业选择,更是一种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http://t.cn/AXJ6YU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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