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原汉沽区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该企业已于1994年注销,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因此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向人民法院提出#徐玉强第一百四十四次民告官#确认政府行政违法行政许可无效;
#行政机关向一个法律上已不存在的主体作出行政许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定,同时违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须具备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
#政府批文未经审查凯乐电器厂主体资格即批准土地出让,属于重大明显违法,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
#司法实践中还指出,后续法院依据下游涉嫌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反向确认上游行政行为合法,形成“河水倒流”式裁判,颠倒了“行政批准在先、民事流转在后”的法律逻辑,实质上规避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独立审查的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对行政行为进行单独审理#。
综上#该行政许可行为主要涉嫌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需具备申请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应独立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不得以民事判决替代行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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