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志明律师
26-05-05 16:15 微博认证:律师 微博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男子向银行贷50万被扣13万元保费##热点解读# 这个事情怎么说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具体什么事实目前我也看不出来。

从法律层面比较好说,《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银行也好,保险公司也好,有没有按照以上要求做到提醒、告知和如实宣传义务?如没做到,相关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比如按照“格式条款”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可见,格式条款是可以要求不成为合同内容的。

除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也可依据欺诈(如有)等事实,依据民法典其他规定,确认格式条款无效。

一旦该“代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者无效,那么受害人可要求相关机构予以返还款项(包括部分)。#庄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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