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决定书不是烧脑数学题
“经查,未发现你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你的申请审核未通过,不予退(抵)税。”
拿到税务通知的当天,我就发现这句话有问题。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对比“已预缴税额”,得出了不予退税的结论。
首先,退不退税,“实际应纳税额”都不应该和“已预缴税额”做比较。
其二,什么叫“已预缴税额”?
不知道要缴多少税,提前缴了,这叫预缴。
比如: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代扣代缴我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称之为个人2024年“已预缴税额”,这种定性是可以的。
但,2025年6月,我根据税务机关(2024年度汇算清缴期间)认定的数据,补缴了2024年大量税款,这笔钱无论从缴税时间,还是法律关系,或者事实依据,都是我实际缴纳的税款,不存在预缴,也不可能是预缴。
按我们常人能够理解的逻辑,是否退税,应该拿“实际应纳税额”和“实际已纳税额”做比较,结果是小于,就退税;结果是大于或等于,补税或不予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运河商务税务所下达的书面通知中,拿“应缴税款”和“预缴税款”作对比,无论结果是大于、小于、等于,都与税务机关向我退不退税,毫无关联性。什么都证明不了。
将一个毫无关联性的数据,当成税务机关认定“不予退税”的重要事实,放在书面通知中,意义是什么???
实际上,拿我的应缴税款和已预缴税款(我名下缴纳的部分税款)做对比,对比的结果不可能形成不予退税的意见和结论,但最终,行政决定书还是执着地给出了答案:不予退税。
这就像小学生做数学题。
答案,有了,但求证过程是错的。如果根据求证过程和公式来推演,又不可能得出,这个答案……
吴向飞
2026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