妍晨Q
26-05-06 22:36

瞿俐俐(被不合法 手术和器械 残害被迫退学的研究生、Dang员、事实孤女), 实名检举上海静安法院 的宋东来、李丁、杨骅;上海二中的姚敏(主审)、李伊红、周喆 在民初1733号、民终9173号中 程序和实体严重违法、恶意隐匿我的意见和证据、 无理由推翻了 多项铁证和卫健已经认定了“院方伪造病历”的官方文书,
帮 把我腿过度治疗且做残,毁了我一辈子的 第十医院和相关医生 逃脱了 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涉嫌受会!

——————————————————法官程序违法 故意不安排质证环节、
也不调查、
后甚至隐匿毁弃了我8项书面质证意见和证据(猖狂到不把“十院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判决书》上),包括但不限于 :1、* 没有做过知情告知;

2、十院(后来书面)承认了偷摸变更了手术内容,手术记录造假等;

3、两份病历上明明能显示——我挂了程飚的专家号,十院却让没有手术资格的学练手我,这侵害了我的知情选择权、违反了首诊负责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和《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中医师的要求;

——————————————————法官还无视了我交的多项证据材料足以证明:1、十院违反了《诊疗指南——骨科》第十章第六节在韧带肌腱都没有断裂的情况下,诱骗手术

2、做没有经过登记注册本不能开展的手术(当年尚未在十院执业许可证上登记过和写进诊疗技术规范) ,这违反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23条、第34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第27条,符合刑法第335条和公通字(2008)36号文的第56条的医疗事故Z;

3、十院多次隐匿病历;
4、十院多处病历造假;
5、十院公然伪造了我两个签名;
6、十院已经承认了病历都全不是医生书写和签名的,甚至不知道是哪个本科生写的(病历来源不明)
其实我挂号的程飚医生首诊负责医师,并没有参与诊疗,不做知情告知、术前小结、术前讨论、手术等,这是严重违反医疗安全制度的;

7、法官还凭空推翻了 卫健委已经认定了“十院伪造病历资料,责令其改正的文书”!

——————————————————法官不仅不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 将案件移送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还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59条等,

歪曲事实避重就轻认定“院方仅是病历书写不规范”后又颠倒黑白认定“医生病历问题不算诊疗行为、所以不是过错,不拿伪造的病历错误的直接去做医学会鉴定,就驳回我全部诉求!”(法官同时驳回了笔迹鉴定,电子病历鉴定、司法鉴定申请等,只指定嘉定区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同时在我起诉后我的医生就突然成为了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如此巧合是否是利益勾结??)
(何况根据法条,哪怕院方真的仅仅只是病历书写不规范这一点,也必须承担部分责任的)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