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饶谨 26-05-07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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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延明:(2025)粤0303执16040号申请执行人舒畅、杨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延明名誉权纠纷一案,你不履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3民终200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二审维持原判的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下:“本院认为……被告声称原告舒畅‘煽动恐慌、非法兜售无碘盐’但未能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其在微博直播中亦引用他人所称‘孤烟大妈煽动恐慌、兜售无碘盐’等作为标题,其言论超出了公共议题的讨论范围和合理限度,是对原告舒畅的诽谤,存在贬低原告舒畅人格尊严的主观恶意,造成了原告舒畅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侵权……原告杨玢受原告舒畅的委托,对涉嫌侵犯原告舒畅名誉权的行为进行投诉,由新浪微博审核后作出处置,系正当维权。被告多次声称原告杨玢恶意删帖控评、实施网络水军行为,无相关事实依据,是对原告杨玢的诽谤,其作为网络大V,在微博中大量使用‘穷疯了、恶心、傻律师’等字眼,对原告杨玢做出侮辱性评价,存在贬低原告杨玢人格尊严的主观恶意,造成了原告杨玢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侵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延明应立即停止对原告舒畅和原告杨玢的侵权行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已在新浪微博发布的相关侵权内容;二、被告马延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新浪微博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舒畅和原告杨玢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声明需在被告微博账号置顶十日);被告马延明不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本院将依原告申请,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全国发行的报刊等媒体,费用由被告马延明承担;三、被告马延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舒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马延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玢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五、驳回原告舒畅、杨玢的其他诉讼请求。”特此公示。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