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订婚强奸案男子出狱发文##律师说法#
你可以不认罪,但不会影响法院判决你有罪。
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固然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但法律同时赋予了被告人申诉等法定救济权利。
被告人在网络空间理性陈述观点、表达不服,只要其行为未触及法律明文禁止的底线,本质上仍属其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范畴,不应被道德谴责。
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毫无保留地接受所有裁判结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表达“不认罪”的态度,实质上是其行使申诉权的前置性意思表示或伴随行为。
将这种基于法定权利而产生的异议表达,简单地等同于对抗司法权威,是对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的漠视。司法权威的根基在于其公正性与正确性,而申诉制度正是通过法定的、理性的方式检验与维护这种公正与正确的重要机制,两者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
真正的、坚实的司法权威,并非建立在不容置疑的沉默之上,而是源于其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作出裁判,并具备通过法定程序发现与纠正自身潜在错误的能力与勇气。
一个健康的司法体系应当能够容纳在法律框架内提出的理性异议。被告人通过网络公开表达不认罪,其直接对象是“判决结果”本身,而非国家的审判权或具体的审判机关。
其行为逻辑是“我认为这个结果错了,所以我依法申诉并公开表达”,而非“我否认法院有权审判我”。
这两者有本质区别。法律制裁的是后者那种公然蔑视司法秩序的行为,而非前者这种对实体裁判结果提出异议的行为。
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与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划等号,是一种过于简单且危险的理解,可能堵塞了通过正当程序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的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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