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 26-05-07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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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好意同乘减责规则#【安徽时评 | #好意同乘可减轻责任#】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新规”),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新规第三条对“好意同乘”情形下的驾驶人的责任认定予以明确,规定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在司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新规明确,交警作出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并不当然等同于司机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事故形成原因、司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这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法律就该为善良撑腰!

助人为乐是一种优秀的道德品质,无偿搭乘他人是助人为乐的具体体现。生活中,“好意同乘”往往发生在邻居、同事、朋友等熟人之间,是熟人间表达情谊的举动,也是人与人之间善意和信赖的传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17条确认了“好意同乘”情形下可以减免驾驶人赔偿责任的制度。但法条对于如何减免驾驶人责任,依据什么标准减免驾驶人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了法律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意同乘致乘车人受伤的案件时,部分法院忽视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将交警部门出具的“全责”或“主责”认定结论等同于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使得一些仅有“小过”的驾驶人背负了“重责”,这种机械适用法律的做法抹杀了“好意同乘”的制度价值,伤了部分善良驾驶人的心,也对社会舆论风向产生了负面影响。

人皆有趋利避害的天性。试问,倘若无偿搭乘他人面临着如此高的法律风险,谁还敢“多事”无偿搭载他人?新规是对上述执法误区的澄清,其明确要求法院不能简单套用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结论,而应根据驾驶人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其责任大小。

例如,好意同乘的驾驶人追尾其他车辆,通常会被交警认定为“全责”,而如果驾驶人只是因一时疏忽,并没有酒驾、无证驾驶、闯红灯等恶劣的过失行为,仍可适用减免责任规则。这种“个案判断”的思路,体现了法律对人性弱点的宽容,也彰显了法律对公平价值的追求。

2006年“南京彭宇案”警示我们,法律不应成为善良的敌人。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原本不应当出现“摔倒老人应不应该扶的难题”。如果每一次善意的搭载都可能因一次事故而倾家荡产,人们自然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若法律对人性过于苛责,公众的公益热情将被彻底瓦解。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当法律裁判辜负了善意,受损的是公序良俗。

当社会公众看到法律为好心司机留出宽容空间,互助精神自然会被激发。新规通过合理认定“好意同乘”驾驶人的责任,起到引领社会互助风尚的作用。正如最高法新闻发言人所言,这一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好意同乘’制度价值,鼓励互助、托举善行”。

当然,即便是无偿搭乘他人,驾驶人也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新规并非不分情况地偏袒驾驶人。新规宽容的只是无心之过,而非纵容不法行为,如果驾驶人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仍无法免除自身责任。

未来,期待更多契合人性、守护良善的法律出台,激发社会互助精神,让助人为乐成为大家敢践行、愿践行的生活选择,保护善良不再“受伤”。(安徽时评)相关报道:http://t.cn/AXJHdtl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