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借助软件轻松搬运原创视频,一句“技术中立”能免责吗?》http://t.cn/AXJmPkSZ
原告是拥有完善原创保护机制的短视频平台,被告是开发了一款具备“去水印”、“提取视频”等功能的软件公司。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软件中帮助用户绕过平台技术保护措施的功能,不受“技术中立”原则庇护,构成侵权。
1️⃣区分技术的“正当使用”与“侵权功能”:
正当功能:软件的本地视频编辑功能(如变速、镜像、剪裁)被认定为影像编辑技术的正当应用,本身不具侵权属性。
侵权功能:软件的“提取视频”和“MD5转码”功能被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两项功能能远程突破平台设置的“禁止下载”技术措施,消除标识原创来源的水印,并修改网络校验值(MD5)以规避平台查重。其直接效果是破坏平台的原创保护生态,为盗版搬运提供便利。
2️⃣对“技术中立”抗辩的司法认定:
被诉的侵权功能具有明确的针对性(针对平台原创保护规则)和显著的不正当性(妨碍、破坏平台正常运营)。因此,被告以“技术中立”和“软件具有多种合法功能”为由提出的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