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司换机型调座位拒承担违约责任#【航空公司单方面换机型调座位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多家航司陷"临时改机型"争议】#律师解读航司强制换机型调座位#近日,北京消费者周女士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反映,其购买4月12日南方航空CZ3172次(北京大兴—深圳宝安)航班机票并成功选定靠窗座位后,航班起飞前一天被航空公司单方面变更执飞机型、强制调换至中间座位,申请免费改签或退票遭拒。南航以“机型不属于运输合同约定内容”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乘客质疑该条款为霸王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民法典》及民航服务管理规定,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选择权。#起飞前一天被变更机型和座位#
据周女士介绍,她此次出行正是看中了购票页面显示的执飞机型与舒适的靠窗座位43K,并完成值机确认。4月11日,她收到南航短信通知:因机型调整,座位由43K改为中间座位53J,执飞机型也进行了变更,仅承诺如果乘客选择的是付费或者里程兑换座位,相关费用或里程将在飞机起飞后1至3天自动退回。
收到南航短信通知后,周女士和南航进行沟通,提出进行航班调整或者座位更改的要求,遭到南航客服的拒绝,称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并且进行了告知,不能进行退票或者改签。
周女士认为,机型与座位是其购票核心考量,航司单方降低服务标准,已构成违约,随即提出免费改签或退票的诉求。在周女士出示的南方航空公司投诉内容回执以及和客服沟通录音显示,南航客服以“机型不属于运输合同约定内容”为由,且乘客出行日程时间并未延误,不构成非自愿变更,不能免费退改,仅可提供里程或代金券作为补偿。
在通话录音中,周女士认为,购票时“机型不属于合同”条款未弹窗、未标红、未显著提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即便勾选同意也应无效,且《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民法典》均有明确保护条款,航司内部规则不能对抗国家法律。南航客服则坚持按内部规定执行,无法满足乘客退改诉求。
因沟通无果,周女士被迫接受较差座位完成行程,出行体验明显受损。
针对此事,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大有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南航行为或已构成违约,相关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约赔偿责任。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820条、第821条的规定。《民法典》第82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民法典》第821条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减收票款。”
“从靠窗被改为中间座位,这直接违反了‘按座位号运输’的法定义务。靠窗座位与中间座位在舒适度、视野、空间感上存在明显差异,是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因此,航空公司擅自变更机型、降低座位品质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连大有说,航司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或虚假宣传。如果南航在售票页面明确展示了特定机型,而实际执飞为其他机型,且该差异影响舒适度(如大飞机变窄体机),则涉嫌虚假宣传 。
连大有表示,对于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向民航局申请行政复议;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南航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上游新闻记者 崔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