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刘鹏云;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张格庄村;联系电话;13853531113;身份证370685197705141711
事实依据;
被举报人薛清源长期对外虚假宣称:长跑者电池为超威集团子公司品牌,刻意虚构主体关联关系与品牌归属事实。经查,长跑者电池属于快驴科技并非超威集团子公司品牌,长跑者商标实际归属快驴科技,仅由超威体系企业(子公司)代工生产,并非超威集团自有品牌。被举报人薛清源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上述真实权属与代工事实,反而配合产品扫码溯源直接显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品产品”,三重叠加误导,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所购商品为超威原厂电池,已完全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举报时,刻意回避被举报人长期虚构主体关系、虚假品牌背书的核心违法事实,将故意虚假宣传恶意降格为宣传表述争议,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重大遗漏、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被举报人、包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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