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樟树61岁男子五一加班身亡,公司回应‘系自愿上班’”的新闻引爆全网。看着那张显示“每天工作超12小时、数月无休”的打卡记录,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会感到心痛与愤怒。
在这里,我们不谈煽情,只讲法律。剥开公司“自愿”的伪装,这起事件中企业的法律责任其实清晰透彻。
焦点一:“自愿加班”是真挡箭牌,还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很多老板可能天真地以为,只要咬定员工是“自己愿意加班的”,公司就能高枕无忧。大错特错!在法律面前,“自愿加班”就是个伪命题。
1.《劳动法》不讲“人情”讲底线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划重点: 法律对工作时间的限制是强制性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所谓的“自愿协议”来私下豁免。企业放任甚至变相强迫员工长期超负荷工作,本质上就是违法用工。
2.“自愿”背后的软暴力
现实中,哪有那么多真正的“自愿”?很多时候,这是绩效考核、末位淘汰或企业文化带来的“软暴力”。即便员工为了保住饭碗或多赚点加班费而“主动”留下,一旦发生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企业绝不能用一句轻飘飘的“他自愿的”来撇清关系。
焦点二:61岁超龄务工,能否认定工伤?
事件另一大争议点在于,逝者已61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可能会借此狡辩:“他不是正式员工,我们没有劳动关系。”
1.别急,法律早就堵死了这个漏洞:
关键看“保险”不看“年龄”: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尉菲律师明确指出,法律判定工伤不是看身份证上的年龄,而是看用工状态。只要劳动者没有办理正式退休、没有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用工单位形成了实际的用工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身故,依法就应当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视同工伤的“黄金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男子在车间刚打卡不久便倒地身亡,时间、地点、情节均高度吻合,只要人社局查证属实,工伤认定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
焦点三:如果公司拒赔,家属该如何亮剑?
目前当地人社局已介入协调,但如果公司在赔偿金额上推诿扯皮,家属完全可以通过以下路径维护合法权益:
死磕“工伤认定”:不要被公司忽悠,应尽快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完整的材料,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索赔的第一步。
主张侵权赔偿:退一万步讲,即便因为超龄等特殊原因无法认定为工伤,家属也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生命权、身体权的规定,以“健康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寄语:别让打工人的命,成了资本眼里的KPI。
在这起悲剧中,最让人背脊发凉的不是意外本身,而是公司面对一条逝去生命时的第一反应——甩锅。他们不去反思长期压榨工时的管理漏洞,反而急于把责任推给死者的“自愿”。
劳动法的红线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保护每一个普通劳动者不因过度劳作而透支生命。企业若只算经济账,不算良心账,最终必将被法律严惩。
愿逝者安息,更希望家属能挺直腰杆,用法律武器讨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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