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在自然罪上是一种暴力犯罪,就像A把B揍了一顿。A把B揍了一顿不论B是否同意,都是同样的暴力犯罪。不是说B同意A打他,A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契约法律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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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在定罪上,双方关系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无亲无故的陌生人要求发生性关系,强奸罪的适用性是不会被质疑的,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是社会观念认可的可接受性关系。情况就会很不同。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A,女性,在酒吧喝断片了,出现了下述情况:
1 躺在酒吧后街被路人B发生了性行为
2 被关系还不错的已婚同事C送回家发生了性行为
3 被男朋友D送回出租屋发生了性行为
4 被老公E带回家发生了性行为
这四种情况事后A都取得了视频证据告强奸,B/C应该是没跑的强奸案,D/E就很难说了,尤其是E;法官如果能支持D/E是强奸案,会引起相当广泛的社会争议。
这个例子就说明了强奸罪具有性犯罪和暴力犯罪的两个属性,需要区分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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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同意这个词本身并未在刑法的法律条文里出现。从上面的例子上说,这个词本身是有问题的。性关系本身有合法非法和灰色地带。暴力没有同意不同意一说,同意的暴力仍然是暴力。
个人看法,当使用「性同意」这个词讨论问题时,已经在掩盖问题本质。把暴力问题转化为性别冲突叙事。暴力就是暴力,婚内暴力也是暴力,这是无论法理还是常识都接受的。打老婆是违法犯罪,打老公也是违法犯罪。婚内强奸这个词法律上不恰当,因为婚内性行为就是有合法性的,但是对方不同意你就去施暴,这是非法的。
如果不同意分拆性的合法非法与暴力违法,认为没有性同意就是强奸,就必须承认上面说的老公把老婆拖回家趁其酒醉不醒人事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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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的暴力性是没什么争议的,它的争议就是婚约下性关系合法与否。婚约一般而言是被认为比一般恋爱关系更强的亲密关系,而强奸案定罪而不是其它暴力定罪,也容易被理解为否定了婚姻中性关系的合法性。
而事后找补说法律不保护婚约里的性行为(暗示只保护婚姻里的)更是适用性存疑的外行说法。大同案里的暴力行为就是婚内也要算违法犯罪可以加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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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持什么观点都可以表达。但是使用「性同意」这个词已经开始走上了歧途。
个人建议针对恋爱、婚约、婚内的性纠纷单独立法定罪。不要轻易否认婚内性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婚姻保护的很大一部分,是人类长久以来的价值观,你把这个推倒,那婚姻法也扔了算了,用合同法不就够了。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