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2025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周某某不服重庆市某区社保中心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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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重庆市某区社保中心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工伤保险待遇 先行支付 项目参保地 跨区域协作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重庆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重庆市某区,经营范围为从事建筑相关业务,该公司在广西某市承建了某棚户区改造项目。2021年6月26日,周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时不慎受伤,广西某市某区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伤情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该公司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广西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广西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广西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24年8月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载明“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经仲裁、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2025年2月19日,申请人向重庆市某区社保中心(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0462.5元的申请。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作出回复,认为申请人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广西某市相关规定支付,故对其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回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本案焦点为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支付的法定职责应当由何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调解优先原则,收案即派单给被申请人先行调解。在案前调解未果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立案受理,快速厘清争议焦点和涉及法律条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建筑项目生产经营地及参保地均在广西某市某区,应按该区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符合规定,但如维持该回复,行政争议可能面临程序反复辗转的困境。为实质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释法说理,主动搭建沟通平台,协调被申请人与广西某市某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指导申请人正式向施工项目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付申请。最终,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受理并启动支付程序,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兑现,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的一项重要保障机制,其核心意义在于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行政复议机构从立法宗旨出发,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复议理念,紧扣新行政复议法要求,在听取申请人意见中抽丝剥茧,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注重案件办理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是否应当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法性审查向“如何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最终依法支付”实质性解决转变,从“跨部门”联动到“跨区域”协作,是新时代服务保障民生的有力彰显。行政复议机构围绕争议焦点穿透式抓准申请人的核心诉求,从“居中裁判”向“居中协调”转变,发挥聚合行政资源、协调司法资源、联动调解资源的优势,从“定分”到“止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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