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议法 26-05-08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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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烟花厂爆炸已致37死1失联##浏阳烟花厂爆炸已致37死#37条人命,法律上意味着什么?#律师说法#

确认37人遇难,这个数字让所有人心头一沉。我从六个法律维度,把这起事故的牌一张一张翻开给你们看。

第一,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就是“特别重大事故”。37人遇难,是这条红线之上。这一定性直接影响后面所有的程序、处罚力度和历史记录。

第二,调查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直接组织调查组。程序是:应急管理部上报国务院请求立案,国务院批复后成立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最终形成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向社会公布。这就是“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同时最高检挂牌督办,就是盯着刑事责任是否到位。

第三,量刑档次。 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分两档。一档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档是“情节特别恶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什么叫“情节特别恶劣”?司法解释通常按“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来认定。本案37人死亡、51人受伤,这个数字远远超出二档起刑点。

第四,高管责任划分。 很多人以为只抓操作工,错!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总监等管理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在追责范围。本案实控人如果明知隐患不整改、默许培训造假,就是直接的主管人员和企业主犯,刑责比一线工人只重不轻。不是“他不知道”就能免责,法律推定的就是“你应该知道”。

第五,行政、民事、刑事三条线不能互相抵消。 这是最大的误区——以为赔钱就能免刑。绝对不行。民事赔偿解决的是受害人损失,行政处罚是监管层面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刑事追责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三条线完全独立。企业赔了家属再多的钱,该罚款罚款,该判刑判刑。家属谅解只能作为量刑从轻情节,不能免除刑事追诉。

第六,烟花爆竹行业合规要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高危工序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生产工序必须执行国标和行标;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本案暴露的假培训、替岗无证、三超一改,每一条都是对多项行政法规的同时违反,相关责任人主观恶性极重,量刑时会从重考量。

说到底,37条人命的背后,是企业把安全制度当儿戏、监管部门把检查当任务、违法成本低到可以写进预算。 法律怎么判、怎么追、追谁,我们等国务院调查报告。 http://t.cn/AXJrfts3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