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5-0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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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学习(2023)粤01民终3420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涉及到用人单位委托其他第三方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参保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基于该案二审判决的裁判理由,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和裁判逻辑为:第一,劳动者虽然不可以直接提出补缴社保的请求,但可以提出要求赔偿因未缴纳社保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保而产生损失的请求,将补缴转化为损失即可以进行诉讼。第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第三,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不一致,导致劳动者无法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比如申领失业保险金遭到社保经办机构拒绝),此种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向劳动者进行赔偿。第四,在核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时,人民法院一般会向社保机构去函查明劳动者是否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因、(若符合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金额,最终根据前述情况酌定用人单位的赔偿金额。

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保持用人单位与社保缴纳主体相一致。用人单位委托其他第三方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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