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5-08 16:48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以案说法#【车库残留沙子业主摔伤 三方定责厘清赔偿权责】小区地下车库作为业主日常通行的公共区域,其安全管理关乎每一名业主的人身权益。平南县一业主因车库路面散落沙子打滑摔伤,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划定责任厘清赔偿权责。

2025年8月,苏某驾驶摩托车进入平南县某小区地下车库,车辆驶过斜坡减速带时,路面残留沙子致使车辆突然打滑,苏某随之摔倒受伤。苏某受伤后到医院急诊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肱骨头撕脱性骨折,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此外,苏某经营一家眼镜店,持有专业配镜资格的他受伤后专业工作受影响,产生误工损失。

事后,监控还原事故关键细节:事故发生前,物业公司保安开启小区车库入口升降道闸,装修工李某驾驶小型三轮车,承运小区业主林某房屋装修所需的沙子,途经车库斜坡减速带时因车辆颠簸导致沙子散落。李某未对路面沙子及时清理,为事故埋下隐患。

因与涉事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苏某将物业公司、业主林某、装修工李某一并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三方对苏某在事故中造成的伤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责任应如何承担?

法院指出,李某承包林某房屋装修业务,因自身疏忽未及时清理洒落车库的沙子,导致苏某通行时打滑受伤,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林某作为定作人,现有证据未证实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对苏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对公共区域安全负有防范、提醒及隐患消除义务。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内沙子掉落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对散落沙子未及时清理,且在李某运输沙子进车库时,现场保安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明显疏忽,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应对事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注意安全,但其入车库时车速过快且没有刹车,未尽到必要的观察、注意和安全驾驶义务,对其车辆打滑摔跤存在过失。

法院认定苏某合理合法损失为4105.15元。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某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苏某1642元;物业公司承担30%的民事责任,赔偿苏某1231.5元。苏某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目前,物业公司和李某均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从来不是单一主体的责任,而是需要多方协同守护的“民生底线”,地面看似不起眼的沙子,却关乎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该案的裁判结果,进一步明确了小区公共区域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既维护了受害者合法权益,也为物业管理方、施工方等主体敲响安全管理警钟,推动形成更规范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秩序。(广西法治日报、@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