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总从一家著名央企手里买了一套别墅,别墅200多平,耗资800多万。
签约之后第三年,开发商通知潘总收房,潘总拒收,因为房子存在一大堆质量问题。
同年,潘总开始投诉,投诉了3年,3年没收房,3年没效果。
住建局的意思是,虽然房子有质量问题,但是不大,开发商虽然没全修好,但是可以接着修。
这一修就又修了3年,到了签约之后的第六年,潘总认为房子还是没修好,就起诉退房了。
起诉的时候,一审他申请对房子的长相做鉴定,也就是我之前给大家提到的,使用性鉴定,这是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这套房子的使用性评级为Css级——相当于官方标准这套房子长得丑、不好用。
就这一项证据,可以退房吗?
答案是可以,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的说理部分十分精彩: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供,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进而使住宅逐渐走向市场化,这就意味着人们对住宅舒适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住宅的舒适性也就成了人们评价住宅品质的首要条件,不仅要求面积适中,功能齐全,美观大方,价格合理,更重要的是对房屋的设计、施工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住宅舒适度的重要性就越来越明显的体现出来了。
本案中,原告花费重金购买别墅的目的是提升居住的舒适度,但是涉案房屋在交付时即存在渗水、漏水等多种问题,经修复后上述问题依然存在,并且,该房屋经专业鉴定为使用性综合鉴定评级为Css级。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如果收房,那原告购房以改善生活品质的目的不仅没有达成,反而会终身为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所累,故而对于开发商认为原告应该先行收房再由开发商进行修理的抗辩,一审法院难以认同。既然因为房屋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那原告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并要求解除合同。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系开发商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判决退房后,开发商不服提了上诉。
开发商认为,这是Css,不是Csu,就是说,你使用性不及格,但是你安全性及格呀,我卖给你的房子,能住就得了,希望二审改判驳回业主全部诉求,一条都不支持!
二审法院对这份鉴定报告是这样分析的,首先这个报告是合法的,没毛病,毕竟是个司法鉴定嘛,然后虽然Css不是主体不合格,但是他也符合我们2003年商品房司法解释关于房屋质量问题退房的另外一个法条:如果房屋质量问题经过维修依然严重影响使用,购房人还是可以退房。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约收房之后,实际控制着房子,但是出于成本考虑,经过屡次维修之后,鉴定依然是Css,就是说你整容之后还是很丑,所以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退房,赔偿。
有的时候我隐约感觉,房子贵的时候更好退,以本案为例,极少有原告一上来就申请做房屋使用性鉴定,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有这么个鉴定,我估计包括被告大央企天天吃官司,也在这个案子里学了不少东西。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