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驱逐溥仪出宫的原因,《复(废)清室内务府认为优待条件不应恢复函》里说的非常清楚,是清室反复违约在先:
民国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九日
“对于此事的意见,以为由法律常理而论,凡条件契约义在公守,若一方既已破弃,则难责他方之遵守。民国元年之所以有优待条件者,盖以当时清室既允放弃政权,赞成民治,消除兵争,厚恤民生,故有优待条件之崇报。然犹以国体既易民主,则一切君主制度仪式必须力求芟除,一以易民群之视听,一以杜帝制之再见。
故于优待条件第三款载明“大清皇帝辞位以后,暂在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又于民国三年清皇室优待条件善后办法中第二款载明“清皇室对于政府文书及其他履行公权私权之文书契约,通用民国纪元,不通用旧历及旧时年号”。第三款载明“清帝谕告及一切赏赐,但行于宗族家庭及其属下人等,其对于官民赠给以物品为限,所有赐谥及其他荣典概行废止”。凡此诸端所以杜渐防微者至为周至,非但以谋民国之安全,亦欲使清皇室之心迹有以大白于国人也。乃自建国以来,清室既始终未践移宫之约,而与公书契券仍沿用“宣统”年号,对于官吏之颁给荣典赐谥等亦复相仍不改,是于民国元年优待条件及民国三年优待条件善后办法中清室应履行之各款,已悉行破弃。
逮民国六年复辟之举,乃实犯破坏国体之大眚,优待条件之效用至是乃完全毁弃无余。清室已无再责民国政府践履优待条件之理,虽清室于复辟失败以后,自承斯举为张勋迫胁而成。斯言若信,则张勋乃为清室之罪人。然张勋既死,清室又予以忠武之谥,是实为奖乱崇叛,明示国人以张勋之大有造于清室,而复辟之举,实为清室所乐从。事实具在,俱可覆按。”
有些人说,清室违约不假,但民国也未履约,没有足额支付过“优待费用”,应该“各打五十大板”。
那么如果我们把民国足额付费视为“100%履约”,把清室每次谋逆阴谋颠覆共和视为“100%”违约。那么到冯、鹿驱逐废帝之前,民国大概支付废清40%的费用,履约率40%。清室在退位的几乎同时就已经违约,不算“九·一八”的话,履约率已经达到了惊人的“-400%”[笑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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