胧月真理亚 26-05-08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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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徒步猝死案细节曝光##女孩徒步猝死组织方被判赔偿57万#
死者是自己猝死的,而不是被人害死的;死者是自己自愿参加了一个非盈利性的活动,不是商业活动,更不是被绑去的,而且组织者也提前发布了安全须知,且做了免责声明。

说白了,就是死者自己想去徒步,恰好跟一批有同样爱好的人一起去而已。我认为死者应当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其家人不应把责任怪罪到组织者身上。

并且同伴在发现死者有危险的时候,已经尽力做到了施救,只是没成功而已。

理解不了的话,你可以把它想象成,几个朋友一起约定爬山,都是自愿去的,有一个因为身体健康问题而意外猝死了,同伴尽力施救未果。
那么难道这几个一起爬山的好友,都要赔钱吗?

我不清楚法律上是否应该赔,但从情理来说,从朴素的人性道德观判断来说,这几个人都不应该赔钱,否则以后凡是群体活动岂不是全都变成了高危活动,一人意外死亡,全员遭殃。

如果是工伤意外,或者被故意伤害致死,那确实应该有人负责。我不知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了这种只要有人死亡,家属就会想办法从一切相关方那里弄一笔钱的习惯,这种新闻还不少。

死者也享受不到这笔钱,而同行者则直接就是遭受无妄之灾,家属这笔钱得来真的正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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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