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司法腐败生死较量
26-05-09 07:53

《关于象山法院(2023)浙0225民初7141号案件承办法官郑琴枉法裁判的专项论证》

一、郑琴法官审判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故意

不是业务水平不足、不是理解偏差,是明知事实与法律,依然刻意违背、选择性裁判、刻意偏袒企业,完全具备民事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构成要件。

1. 多处关键裁判,违背法官基本专业常识,只能是故意

1. 故意乱套产品标准
案涉明确是生物有机肥,郑琴强行套用复合肥料国标来衡量,故意回避生物有机肥对氯离子、缩二脲的作物毒害常识。
作为员额法官、审理农资侵权案,不可能不懂肥料品类区分,明显是刻意找借口帮鄂中公司脱责。

2. 故意曲解产品缺陷法律定义
法律明文规定:产品实测成分与外包装明示标示严重不符,本身就是产品缺陷、虚假标识欺诈。
郑琴刻意自创逻辑:只要氨基酸不直接烧根,虚标就不算质量问题,故意篡改法律概念,属于明知故违。

3. 刻意无视案卷已固定的铁证
判决书里明明记录了:

• 南庄小番茄同批次肥料烧根绝收、鄂中公司私下赔偿15000元并保密;

• 经销商朱兵当庭作证:肥料贴牌、味精渣冒充豆粕、出事才改包装;

• 肥料前后包装重大改版,新增高温禁用、施肥时段限制。

这些都是庭审质证、书面记入卷宗的法定证据,郑琴全部刻意不采信、不关联、不认定,不是疏忽,是故意隐匿、刻意回避对原告有利的全部关键事实。

4. 故意颠倒举证责任、强人所难
产品质量侵权法定举证责任倒置,农户已完成:购买→正规施用→权威检测超标→镇村踏勘损害→专业损失评估,证据链完整。
郑琴故意抛开法律规定,强行把死因鉴定、因果关系自证全部压给农户,故意抬高维权门槛、刻意为难受害方。

5. 无证据主观臆断栽赃农户
没有任何气象鉴定、病虫害鉴定、田间管理鉴定,仅凭口头推定:天气、施肥时间、管理不当导致死树。
专业法官以主观猜测代替证据定案,违背审判基本原则,属于刻意找理由为企业免责。

结论

以上一系列连续、成套、同向偏袒的反常裁判行为,无法用业务不熟、笔误、理解偏差解释,足以直接认定:郑琴法官主观上明知违背事实和法律,仍故意作出枉法裁判,主观故意确凿成立。
二、本案(2023)浙0225民初7141号 枉法裁判性质极其恶劣、程度非常严重

1. 从案情后果看:损失巨大,侵害弱势群体权益

• 农户红美人果树220棵死亡、1000棵绝产、数千棵减产,经正规评估损失高达151.2万元;

• 受害方是农业种植散户、小微企业,属于法律上应倾斜保护的弱势群体;

• 法官公然偏袒外地大型化工企业,判决让受害农户百万损失自担、败诉承担诉讼费,实质是司法权力欺压百姓。

2. 从裁判手段看:属于系统性、全方位刻意枉法

不是单一一处瑕疵,是全链条刻意操作:
错套标准→曲解法律→隐匿关键证据→漠视庭审证言→洗白企业过错→颠倒举证责任→主观臆断定责,从头到尾定向偏袒、定向驳回,属于有预谋、有导向的枉法,不是一般办案瑕疵。

3. 从证据漠视程度看:无视多重合法铁证

无视:农业农村部权威检测报告、镇村两级调委会现场踏勘证明、第三方价格评估报告、经销商当庭证言、南庄小番茄赔付关联事故、肥料前后包装改版自认缺陷六大铁证。
选择性采信、选择性忽略,司法不公表现极其露骨。

4. 从社会影响看: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1. 公开纵容劣质农资企业贴牌生产、用工业废渣做肥料坑农害农,司法不作纠错反而兜底包庇;

2. 让老百姓形成“大企业有钱有势、法官偏袒,农民维权无路”的负面认知;

3. 动摇基层司法公信力、破坏三农营商环境、伤害农民对法律和法院的信任,社会负面影响极其恶劣。

5. 从违纪刑事层面看:已远超普通错案

已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情节严重” 认定标准:
涉案金额巨大、故意隐匿关键证据、故意曲解法律、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绝非一般工作失误,属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司法枉法行为。
最终总结两句话

1. 郑琴法官本案审判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是明知事实法律而刻意违背、故意偏袒,绝非业务过失。

2. 该份判决枉法情节成套、手段刻意、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极坏,性质极其恶劣、严重程度极高,完全达到纪检监察和刑事追责的标准。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