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法院法官郑琴!你应该清楚自己在鄂中肥料案中的审判行为怎样无法无天的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你更清楚自己手段极端恶劣严重应该到监狱里呆几年? 你自己贪婪无耻根本不在乎却把人民法院的脸面都丢尽了!
关于(2023)浙0225民初7141号案件承办法官郑琴枉法裁判的专项论证
一、郑琴法官审判行为存在明确主观故意
郑琴在本案中的审判行为,绝非业务水平不足、法律理解偏差,而是明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仍刻意违背、选择性采信证据、定向偏袒涉案企业,完全具备民事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构成要件。
1. 故意错误适用产品标准,违背基本专业常识
案涉产品为明确的生物有机肥,郑琴强行套用《复合肥料》国家标准进行裁判,刻意回避生物有机肥属性、氯离子及缩二脲对柑橘类作物的毒害性农业常识。作为专业员额法官,审理农资产品责任纠纷,必然知晓肥料品类标准区分,此举纯属刻意为鄂中公司寻找免责借口,主观故意显而易见。
2. 故意曲解产品缺陷法定定义,公然违背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实际成分与外包装明示标注严重不符,本身即构成产品质量缺陷、虚假标识欺诈。郑琴刻意自创裁判逻辑,以“游离氨基酸不直接导致烧根”为由,否定产品虚标成分、虚假宣传的违法性,故意篡改法律概念,属于明知故犯、刻意枉法。
3. 刻意隐匿、无视卷宗已固定的核心铁证
本案庭审笔录、判决书均已载明对原告极为有利的关键事实:一是象山南庄农户使用同批次案涉肥料,导致小番茄整棚烧根绝收,鄂中公司私下赔偿15000元并要求保密;二是经销商朱兵当庭作证,案涉肥料系内蒙古小厂贴牌、味精渣冒充纯豆粕、事发后紧急更换包装;三是肥料前后包装发生重大实质性改版,新增高温禁用、施肥时段限制等警示内容。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依法记入卷宗,郑琴全部刻意不采信、不关联、不认定,并非疏忽疏漏,而是故意隐匿对受害方有利的全部关键事实。
4. 故意颠倒举证责任,刻意抬高受害农户维权门槛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案原告已完成购买肥料、按说明施用、权威机构检测成分超标、镇村两级调委会现场踏勘损害、第三方专业损失评估的完整证据链,依法应由涉案企业举证产品无缺陷、损害与肥料无关。郑琴公然抛开法律规定,强行将作物死因鉴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全部转嫁至受害农户,刻意为难受害方、阻碍合法维权。
5. 无任何证据主观臆断,恶意栽赃受害农户
本案无任何气象鉴定、病虫害鉴定、田间管理不当鉴定报告,郑琴仅凭主观口头推定,将作物大面积死亡、绝产原因归为天气、施肥时间、农户管理不当,以个人猜测替代证据裁判,违背司法审判基本原则,纯属刻意为涉案企业推卸责任。
主观故意结论:郑琴在本案中一系列连续、成套、全程定向偏袒企业的反常裁判行为,无法用任何工作失误、业务不熟、理解偏差解释,足以直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违背事实和法律,仍故意作出枉法裁判,主观故意确凿成立。
二、本案枉法裁判性质极其恶劣、严重程度极高
(2023)浙0225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并非普通办案瑕疵,而是系统性、全方位的故意枉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具体论证如下:
1. 案件后果严重,严重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原告作为本地农业种植小微企业,因案涉劣质肥料导致220棵红美人果树死亡、1000棵绝产、数千棵严重减产,经专业评估损失高达151.2万元。原告属于法律重点倾斜保护的三农弱势群体,而郑琴公然偏袒外地大型生产企业,判决受害农户自行承担百万巨额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实质是借助司法权力欺压百姓、侵害群众切身财产权益。
2. 裁判手段恶劣,属于全链条系统性枉法
本案枉法并非单一环节瑕疵,而是形成完整枉法链条:错误套用标准→刻意曲解法律→隐匿核心证据→漠视庭审证言→洗白企业违法过错→违法颠倒举证责任→无据主观臆断定责,从头到尾定向偏袒涉案企业、定向驳回原告诉求,属于有明确导向、有预谋的故意枉法,绝非一般性办案失误。
3. 肆意漠视合法证据,司法不公极其露骨
郑琴全程无视农业农村部权威检测报告、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地踏勘证明、第三方价格评估报告、经销商当庭证言、南庄小番茄赔付事实、肥料包装改版自认缺陷六大核心合法证据,全程选择性采信、选择性忽略,司法不公表现直白露骨,完全丧失司法中立性。
4. 社会影响极坏,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其一,判决变相纵容农资企业贴牌造假、使用工业废渣生产劣质肥料坑农害农,司法不仅未纠错维权,反而为违法企业兜底包庇;其二,激化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形成“资本凌驾法治、大企业受偏袒、农民维权无路”的恶劣社会认知;其三,严重动摇基层司法公信力,破坏三农领域营商环境,彻底伤害农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社会负面影响极其恶劣。
5. 已触犯刑事追责标准,远超一般违纪错案
本案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枉法裁判罪“情节严重”法定认定标准:涉案损失数额巨大、故意隐匿核心证据、故意曲解适用法律、严重侵害弱势群体财产权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绝非普通工作失误或违纪行为,属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司法枉法犯罪行为,理应启动纪检监察问责、刑事追责程序。
最终总结
1. 郑琴在(2023)浙0225民初7141号案件中的审判行为,主观故意明确,系明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而刻意违背、定向偏袒企业,绝非业务过失。
2. 该案枉法裁判情节成套、手段刻意、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极坏,性质极其恶劣、严重程度极高,完全达到纪检监察违纪问责与刑事追责的法定标准。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