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5-09 10:55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真的没有要站在哪一边,但这事儿,无论哪个法律人都会站在一边吧。

真的,就想说这句话:“你没事儿吧!“

#陈奕恒新歌被指抄袭朱志鑫#

粉丝眼中的“双胞胎”,法律上未必是“抄袭”,我想说,这根本不是抄袭,这就是妥妥的没事找事!

一一分析:

翅膀眼泪

黄蓝配色

“荆棘野性”

好一出大戏!

歌词里的“荆棘”“野性”,设计里的“翅膀”“眼泪”,这些都是公有领域的“思想”或“通用意象”。

就像大家都画蒙娜丽莎,不能因为都画了微笑就说别人抄袭。

只有当具体的线条勾勒、色彩配比、构图布局达到了“实质性相似”,才可能构成侵权。

朱志鑫的“翅膀眼泪”设计,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比如翅膀的羽毛纹理、眼泪坠落的角度、黄蓝渐变的具体参数),而不仅仅是这两个词汇的组合。

粉丝认为“黄蓝配色”和“翅膀元素”是朱志鑫的“专属标志”,我大笑三声。

这些种种“巧合”,更多是基于对偶像的了解而产生的“心理联想”。

错在我,在我对粉丝的普法还不够深入,还不够多!

划重点,同学们,敲黑板,上课了!!

单纯的配色方案(黄蓝)、单纯的物品(翅膀)、单纯的几何图形(星星),在知识产权法中通常被视为“有限表达”或“标准元素”。

如果法律允许某人垄断“黄蓝配色”,那对其他所有创作者都是毁灭性的打击。

而且,在服装设计和MV视觉中,对称构图、指纹、翅膀都是极其常见的“通用语汇”。

除非陈奕恒的设计完全复制了朱志鑫设计的“具体细节”(例如翅膀上特定的裂痕位置、特定的光影处理),否则很难被认定为抄袭。

最后我还是要说:

对于所有在网络上的“抄袭”指控,所有人大可笑笑而已!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