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益网络关于刘林柱名誉权侵权纠纷二审判决的严正声明
近日,我公司收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刘林柱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的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了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决文书中口口声声说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评价,但实际审理与裁判中,却彻底无视我公司提交的完整证据链,完全剥夺了我公司基于客观事实说真话、对违规员工作出职业评价的权利,硬生生将企业合法的管理行为、舆论监督行为、事实披露行为,错误定性为诽谤与侮辱。
对于这份在事实认定上无视完整证据、在法律适用上肆意曲解法律边界、在程序上剥夺企业诉讼权利、在价值导向上毫不尊重企业合法管理权与舆论监督权的错误判决,我公司坚决不予认可,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穷尽一切司法途径,纠正本案判决的各项错误,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与说真话的基本权利,与司法不公抗争到底!
一、我们提交了完整证据链佐证事实,法院视而不见,并驳回我方鉴定申请,彻底剥夺了企业说真话的权利
(一)关于本案核心争议,刘林柱名下电脑中是否存储有大量淫秽色情内容一事,我方提交了“(2025) 粤广南粤第 17446 号公证书”、“刘林柱劳动争议案仲裁及两审庭审笔录”、“公司实际办公场所照片”、“员工手册”等多组证据,足以完整证明相关事实:
1、公证书明确载明,封存的主机名为成都公司-刘林柱、资产编号为 CDLW-230628-0003 的工作电脑中,存储有 “闫 X 盼无圣光 25 套合集” 系列色情套图、4 部淫秽视频文件、其他色情资源销售联系方式图片等,相关内容的存储路径、生成时间、文件属性均经公证处完整固定,不存在任何篡改、伪造的可能;
2、该电脑硬盘中,除涉案色情内容外,还完整存储了刘林柱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其子女户口簿照片、其与妻子的结婚证照片及夫妻二人、子女的日常生活照等,上述内容均为刘林柱个人专属私密信息,足以排他性证明该电脑为刘林柱个人专属使用,不存在所谓 “公用电脑” 的可能;
3、刘林柱在成高劳人仲案 (2023) 284 号案仲裁庭审中,已当庭自认 “电脑确实是我的电脑,我也确实下过裸体图片”,该庭审笔录已作为证据提交,其自认内容与公证书固定的内容完全可以相互印证;
4、我公司同时提交了公司办公场景照片、《员工手册》等证据,明确证明公司为每位美术员工均标配独立外网机,《员工手册》明文禁止员工借用、共用他人办公设备与账号,根本不存在刘林柱所称 “部门同事外网机均挂在其名下、所有人都能使用”的情况,其该项抗辩无任何证据支撑,纯属单方谎言。
为彻底查清本案核心事实,消除法院对相关内容的所有疑虑,我公司在一审、二审程序中,两次依法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电脑是否为刘林柱专属使用、电脑中淫秽内容与刘林柱家庭生活内容的生成时间、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等关键事项进行司法鉴定。但两审法院均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驳回了我公司的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是查清本案核心事实、厘清双方争议的有效途径,法院拒绝我公司的鉴定申请,本质上是剥夺了我公司的法定诉讼权利,是从根本上拒绝查清案件事实!
法院一边无视我公司提交的完整证据链,用“不排除案外人员下载”这种毫无根据的猜测否定客观事实,一边又拒绝我公司通过司法鉴定还原真相的合法申请,连企业查清事实、举证证明自己所言非虚的机会都彻底剥夺,这哪里是允许企业客观评价,这根本是不允许企业说真话!
(二)关于案涉其他行为,我公司亦在庭审中提交了对应证据佐证相关主张,在此一并作出说明:
1、关于刘林柱是否存在被投诉性骚扰一事:我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的相关内容,明确为刘林柱曾被投诉性骚扰,与我方提交的年度评价截图及我公司发现的其与多名女同事超出正常边界的不当聊天表述相印证,并非凭空捏造、恶意诽谤。
2、关于刘林柱是否存在报假警扰乱公司秩序一事:我公司提交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也已说明报警前后刘林柱、其妻子、代理人是全程沟通的,甚至刘林柱为伪造被非法拘禁的假象,还提出“我自己打电话怎么说明 我电话被收呢”,并约定由其妻子报警。
二、法院已认定刘林柱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相关职业评价均与其违规行为相匹配
本案审理中,即便法院选择性无视我司提交的绝大多数证据,也不得不认定,刘林柱存在多项确凿无疑的违规违纪行为,相关事实均由二审判决书明确认定:
1、刘林柱存在委托他人代打卡的考勤弄虚作假行为;
2、刘林柱存在多次离开工位未锁定计算机的违规行为;
3、刘林柱存在多次私下询问、讨论同事薪资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其本人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中薪酬保密相关规定,判决书亦明确载明该行为“欠妥”;
面对一个法院自己都认定的、存在代打卡骗考勤、屡次违反公司制度、破坏职场规则的员工,我们在博文中作出相应职业评价,到底哪里超出了合理边界,哪里构成了侮辱?面对这样一个员工,社会公众对其职业行为的普遍评价,本身就应当包含这样的评价判断,我公司使用相关表述,是对其违规职业行为的概括性评价,与客观事实具有直接的匹配性,并未超出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合理评价范畴,也并非超出事实的极端贬损。
判决文书中白纸黑字载明“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劳动、工作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但在实际裁判中,却连基于法院自身都已认定的员工违规事实,作出的负面评价都不予认可,甚至直接定性为侮辱。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法律赋予企业的职业评价权,只能是对员工的正面褒奖,连基于已证实违规事实的评价都不被允许,连贴合事实的概括性表述都要被认定为侮辱,那这项权利还有任何存在的意义吗?没有合理行使空间、 动辄得咎的权利,从来都不是真正的权利,不过是一句看得见、摸不着、形同虚设的空话!司法裁判不能一边在纸面上承认企业评价权,一边又在实践中彻底堵死这项权利的所有行使路径,最终让法律赋予企业的用工管理权、职业评价权,彻底沦为一纸空文。
对于本案二审判决,我公司在此声明,我公司坚决不予认可,绝不妥协退让!我们将立即依法申请再审,穷尽一切合法司法途径,还原案件全部事实,维护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捍卫企业说真话的基本权利。此前发布的涉案博文,所有表述均有相应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我公司声明绝无捏造事实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我公司绝不认为自身基于客观事实的披露行为、职业评价行为存在任何过错,我们坚信,公道自在人心,真话永远不该被定罪,企业说真话的权利,永远不该被剥夺!
附件:二审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