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原告)
I. 当事人的地位
原告株式会社HYBE(以下称「原告HYBE」)是于2005年2月成立的股份公司 Big Hit Entertainment,于2021年3月更名为现今的「株式会社HYBE」之娱乐企业,旗下拥有 BELIFT LAB、ADOR、SOURCE MUSIC 等多家演艺企划公司作为子厂牌,并营运支援各子厂牌创意活动的多厂牌(Multi-label)体系(甲第1号证:株式会社HYBE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
原告株式会社BELIFT LAB(以下称「原告BELIFT LAB」)于2018年9月17日成立,以音乐、音源制作及艺人经纪代理等为主要业务(甲第2号证:株式会社BELIFT LAB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原告目前作为HYBE旗下厂牌活动,旗下艺人包括五人女子偶像团体「ILLIT」。
原告卢玧我、原告朴慜柱、原告Sakai Moka、原告李沅禧、原告外园彩羽,以下统称「原告ILLIT成员们」)皆为原告BELIFT LAB所属偶像团体「ILLIT」的成员。
被告姓名不详者1,为经营拥有约18.5万订阅者之YouTube频道「People Box」(网址:http://t.cn/AXJksRF8)的人。
(注1:之后将透过事实查询等程序,于确认被告身份事项后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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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姓名不详者2,为经营拥有约11.7万订阅者之YouTube频道「Daissue」(网址:http://t.cn/AXJksRFQ)的人。
II. 因被告散布虚假事实而造成原告名誉毁损
1. 被散布的虚假事实
(一)被告姓名不详者1
1)关于BELIFT LAB、ILLIT的虚假事实
被告姓名不详者1于2024年5月14日在其经营的YouTube频道「People Box」上,以〈连NewJeans广告舞蹈都照抄的ILLIT,笑si人〉为题,上传载有以下虚假事实的影片:
「ILLIT连NewJeans的CM舞蹈都照抄了。抄了太多概念和舞蹈等等,多到数不清。」
此外,自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6月8日间,亦上传共5部载有以下虚假事实内容的影片:
「ILLIT抄袭了ADOR旗下艺人NewJeans。」
「ILLIT的歌曲抄袭了其他歌手的歌曲。」
2.关于HYBE的虚假事实
被告姓名不详者1于2024年5月2日在其经营的YouTube频道「People Box」上,以〈原本兴冲冲想收购SM结果却丢脸收场的HYBE;;〉为题,上传载有以下虚假事实内容的影片:
「HYBE实际上并不是在运营独立厂牌体系,而只是以房时爀为中心的厂牌运营而已。」
「HYBE是照着房时爀议长的意思随意运作的。」
并于2024年5月11日,以〈HYBE公主LE SSERAFIM VS 苦命人NewJeans〉为题,上传载有以下虚假事实内容的影片:
「继母和姐姐们是HYBE高层与LE SSERAFIM,苦命人则是闵熙珍与NewJeans。」
「从出道前开始就受到特别待遇的LE SSERAFIM,相比之下NewJeans甚至连Showcase都没有。」
之后又于2024年5月20日,以〈一心只想踩si aespa的房时爀;;〉为题,上传载有以下虚假事实内容的影片:
「HYBE董事长房时爀曾指示NewJeans进行专辑灌货(音源/专辑推货)。」
「房时爀曾指示闵熙珍进行专辑灌货,但闵熙珍拒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