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律师
26-05-09 19:36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皮皮虾事件店主妻子情绪崩溃##律师说法#

从现有信息看,消费者的曝光行为系基于其消费体验的主观表达,尚未发现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等过错行为,其行为更接近于消费者行使法定监督权,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经历对商品或服务所作的评价,即使措辞较为激烈,但未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且未超出合理限度的,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经营者对此负面评价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

官方定性意味着,消费者关于"宰客"的投诉指控缺乏事实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与官方结论之间存在偏差。然而,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使并不以投诉最终被证实为前提——消费者基于自身感知的质疑,即便事后被证明不成立,只要不构成恶意捏造或诽谤,仍属合法行使监督权的范畴,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

即便消费者存在一定过错,要实现追偿,最关键的障碍在于因果关系的证明,家属需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医学和法律上都面临较高难度。

对于商家家属而言,更可行的维权路径是追究具体实施网暴行为的用户的责任,而非追究最初发布消费体验视频的消费者。

家属可考虑报案,追究威胁电话行为人的责任;同时可固定证据,对具体网暴参与者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多提一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签署"签字确认"等文件,这只代表其对当时商品价格、重量等信息知情,并不能直接免除商家对商品的保障义务。

饭店消费纠纷多发于异地,事后投诉是常态。不能因为当时没说有问题,就剥夺了消费者的相应权利。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