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一个有趣的法律问题。
乙欠甲的钱不付。甲起诉乙,要求乙付钱。
乙为了不还钱,悄悄偷走了甲的关键证据(一份文件)。
甲发现自己关键证据被盗后,立刻伪造了一份文件来做这个关键证据。
开庭的时候,乙质疑甲出示的这份文件证据是伪造的,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法官问乙为什么说它是伪造的?
乙说不出理由,因为乙不可能承认真的原件是被自己偷来了。
因为乙说不出司法鉴定的理由,法官驳回了乙的司法鉴定申请。
最后法官判决甲胜诉,乙需要付钱。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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