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君舂 26-05-1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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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hybe和旗下厂牌blft就两起YouTube频道侵/害名誉权的事件,依法进行了维/权。由于国内部分yxh选择性搬运和断章取义,不少路人被误导,甚至对illit成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加以嘲讽。以下我对两起案件的事实进行梳理,说明胜负原因,以便大家更好理解其中奥妙。

✅第一场(图一胜/诉):HYBE+BELIFT LAB+Source Music诉YouTube频道“anything”。
(图二图三内容包含)
1️⃣2026年2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5月确认生效。
2️⃣赔/偿金额:三名原告各获赔500万韩元,共计1500万韩元。
3️⃣案件背景:该频道在hybe与闵熙珍发生纠纷后的6个月内,上传了约30个相关视频,标题包括《ILLIT争议》《HYBE涉嫌排挤NewJooos成员Haooi》等,内容指控“ILLIT抄袭NewJooos编舞”“Haooi被ILLIT经纪人忽视”。
4️⃣法院认定:被告未对事实进行核实,随意发布虚假内容,损害了原告的社会声誉,干扰了正常业务运营。法院明确指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ILLIT抄袭NewJooos编舞,同时引用ADOR诉NewJooos案的判决(图四),指出没有证据证明Haooi被ILLIT经纪人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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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场(图六败/诉):HYBE+ILLIT成员诉YouTube账号“fastview”。

1️⃣判决结果:原告败/诉。
2️⃣案件背景:该账号发布的视频末尾标注了“内容为收集的匿名评价”。
3️⃣败诉原因:法院认定,该频道发布的视频属于“转述他人意见”,而非“本人主张”,因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诽//谤。
⚠️本质上是对方钻了法/律空子。

‼️为什么两场官/司结果不同?
两起案件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告发布内容的方式:
🔍第一场的“anything”以本人立场直接发布虚假信息,构成诽/谤。
🔍第二场的“fastview”通过在视频末尾标注“匿名评价”,将内容包装为转述他人意见,从而规避了法/律责任。两者在法/律性质和事实依据上有本质区别,不能简单用“HYBE打不赢官/司”来概括。

❓关于illit成员维/权为何被嘲讽(图七-图九)
在第二场官司中,illit的五名成员亲自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因为该频道的内容直接侵/害了她们的名誉权和人格权。这并非所谓的丢人现眼,而是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任何个人或团体在遭受🧼💊、诽/谤时,都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将维权行为污名化,不仅是对法治精神的漠视,也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图十可见账号发布内容恶/臭程度
*图十一为韩网热帖评论
最后想对那些暗戳戳内/涵illit,甚至为败/诉叫好的人说一句,与其偷偷庆祝,不如祈祷自己的爱豆不要被这种恶/臭yxh缠上[桃里桃气]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