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机关的七项新要求:1. 必须加强调解工作并配合复议机构(第六条);2. 被申请人须派本机关人员代理,不得仅委托律师(第十八条);3. 作出不利行政行为时必须告知复议权利(第二十五条);4. 对共同行为案件需协同作出复议决定(第三十二条);5. 自行纠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十八条);6. 提交答复需针对合法性、适当性及复议请求说明(第四十一条);7. 不得重复作出相同行政行为(第五十八条)。特别注意:政府信息公开涉密案件实行复议前置(第三十一条),请各机关严格履行告知义务,避免程序违法。 http://t.cn/AXizjh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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