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止争#【情理相融止纷争 当庭兑付暖人心】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二轮电动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纠纷案。在主办法官依法释明、温情疏导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韦某某当场支付赔偿款共计15万元,实现矛盾就地化解、款项即时兑付。
【案情回顾】
经查,事发当日,当事人陆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经过某路口时,与韦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韦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陆某某的妻女与肇事方韦某某因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致法院,主张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万余元。
【调解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人员伤亡,双方情绪激动、矛盾对立较为严重,若简单作出判决,易加深邻里隔阂,亦可能引发后续执行难题。为此,一方面耐心安抚原告方的丧亲之痛,充分倾听其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向被告韦某某详细讲解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其明晰法律责任与赔偿义务。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互谅互让的原则,围绕法律规定、责任分担、家庭实际情况及社会情理等多维度进行沟通协调,逐步缩小双方分歧。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韦某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5万元,并以现金方式当场履行完毕;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今后再无其他争议。
司法有力度,亦有温情。扶绥法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判结合、调节优先,用心化解民生领域矛盾纠纷,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以柔性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平安扶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扶绥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