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思益公益诉讼进展# 这是我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每一步进展都会在微博上公开。
最新情况:刚知道, 立案沒有通过某某市某城区人民法院审查。理由是:我在淘宝买东西时同意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某市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要去杭州。
但是,我认为这个裁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理由有几点。第一,我认为,服务协议的管辖条款,约束不了我和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是我注冊淘宝时,淘宝要我签的,约束的是“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关系。而我起诉的被告,主要是商家(广州雅拉源、杭州索象)和代言人伊能静。我和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凭什么受用户协议的约束?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常识。上海三中院(图二)也是这样认为,淘宝服务协议的管辖约定,不适用于买家与商家之间的网购合同纠纷。
第二,即使能管到买卖合同,这个格式条款也未合理提请注意,依法应认定无效。谁注册淘宝时会仔细阅读那份几十页的协议?管辖条款夹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没有加粗、没有弹窗、没有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淘宝的做法,远未达到“合理提请注意”的标准。
第三,这个条款对消费者极其不公平,违背法律公平原则。我买优思益花了4900元,三倍赔偿也就1.5万元不到。如果让我跑到杭州去起诉,差旅、住宿、时间成本可能远超赔偿款。这明显是《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关于禁止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规定。以后所有电商平台都可以在协议里写“所有纠纷都去总部所在地起诉”吗?那以后网购维权,都得千里迢迢打官司?
这不是我个人胜负,这是消费者维权通道会不会被一纸协议堵死的问题。我会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益诉讼,不是个人胜负的问题,是想把每一个法律争议摊在阳光下,让大家一起看见、一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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