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5-12 09:27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觉得这怎么可能,于是我自己去看了下原视频。

好家伙,谣言真的只需要一个标题!

划重点:

常石磊说的是:

“可能是我是不听她唱歌”

被场外人提醒后,仍说:

“我真的不听他的歌”

于是,变解读成#常石磊说没听过李宇春的歌#

我不听 ≠ 没听过 吧??

今天我们不普法,我们来上语文课吧。

“没听过”,是纯纯的对事实的表达,比如有一首歌,放在那里,我没有点开它,这个结果在语言表达上就是“没听过”。

但他说的是“我不听”。

“我不听”,是一种主观选择,一种听歌习惯,甚至是一种生活态度。

言下之意是:我知道她是谁,我也知道她的歌在那,我也听过,至少我知道那个歌是什么样,但我那个阶段没选它来听。

常石磊作为音乐圈内人,给李宇春编过曲、上过台、改过歌,他怎么可能“没听过”?

但他完全可以说“我不听”。

因为音乐人的听歌习惯往往带有极强的功能性:为了工作听、为了学习听、为了放松听。

也许在那个时间点,李宇春的音乐风格不在他私人歌单的雷达里,但这丝毫无损于他对李宇春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无碍于他们后来的合作。

遗憾的是,现在的网络舆论没有耐心去分辨这种微妙的语义差别。

我上次说蔡文静直播的时候就说过公众人物的表达困境。

这种偷换概念,简直就是一种语言霸凌。

而且是一种强行的阅读理解,不是在追求真相,而是在制造对立。

而且,还有一点,互联网上,真的“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啊”。

这个视频如果我们来说语文手法的话,就是欲扬先抑,全篇主旨思想是:

#常石磊被李宇春电到了# ,可是你看,这个标题好像就上不了热搜~~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