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辰律师
26-05-13 00:00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东营市看守所是法外之地吗?】

昨天上午,在山东省东营市看守所,我与李玉珍律师一起会见涉嫌诈骗罪的李某某。经管教民警核查和同意,我将打印好的案卷拿给当事人李某某查看、核对证据,但半小时之后,民警返回会见室,对我们说,不能给当事人查看案卷。

我和李律师对狱警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中华律协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据此,证据本来就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而辩护律师是出示证据的主体,所有证据均应由当事人辨认、质证,出示证据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辨认证据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材料,不存在任何障碍和问题,如果不这么做,反而是律师的失职。
去过全国很多看守所,都是可以给当事人查看证据,你们看守所为什么不可以?
民警表示,我没有办法,请示了领导,领导不同意。当我们问是哪个领导不同意,民警支支吾吾不肯出说出领导的名字。

另外,东营市看守所还有一个奇怪的规定,不让给当事人笔和纸,不让当事人在监室写材料。即使是软笔,也不允许拿给嫌疑人、被告人在监室使用。

这就很奇怪了,为什么东营市看守所可以不遵守全国通行的法律规定,另立“新规”,如此限制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的正当权利?东营市看守所是法外之地?

请网上检索一下,北京侯志远律师把卷宗发给当事人,先被处分后撤销一事,你们东营不关注社会热点吗?当事人看卷天经地义,请维护看守所形象,别再闹笑话。

@黄河口检察在线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刑侦局 @公安部新闻传媒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