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願天下無訟
26-05-13 09:30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最近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强调了一个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一般的行政起诉期限是6个月,而根据该特别法规定,针对非法占地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只有15天。
例外情况是:
1.在同一个行政决定中,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一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理的,则按照一般起诉期限计算。
2.行政机关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定起诉期限(比如《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15日)导致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根据最近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此,如果收到非法占地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且决定书写明了起诉期限是15天,则需要在15日内起诉。如果超过了复议期限(此种情况必然超过15天起诉期限),也无正当扣除期限的法定事由,则很可能会被裁驳。
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占地建房##起诉期限##行政诉讼#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