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进行网络查控,今天上午一直都在给当事人解释前述问题,当事人说:“如果法院不做网络查控,那是不是司法漏洞”“如果人民法院做网络查控,但未完全、全部查控被告名下的财产,那就是法院失职”,我说:“好问题,既然法院做网络查控要挨当事人的骂、不做网络查控也要挨当事人的骂,那法院干脆直接把(保全阶段)网络查控的端口给关了,不给当事人做网络查控、当事人就不骂他们”,做也要被骂、不做也要被骂,那干脆就不做。
目前在成都地区的基层法院里面,金牛、武侯、龙泉驿、高新、天府新区和自贸法院都是不做网络查控,双流法院还可以做网络查控,其他法院待更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书名下的财产。
但是为什么成都主城区人民法院在收紧保全中使用网络查控系统的措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并不是独立条款,其是在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基础上产生,而根据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财产线索。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提供拟保全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是申请保全人的义务,法院作为中立的司法机关,基于司法中立的原则,亦不能在保全阶段无条件使用网络查控系统帮助申请人查询和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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