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自由应置于秩序与情理之间#】#正义锐评# 一家长因孩子名字与长辈重名、谐音易被起绰号,造成心理困扰,申请为孩子二次改名,被以“只能改一次”为由不予通过。工作人员解释,该家长在半年内已以相同的理由给孩子改过一次名字,鉴于两次改名的时间间隔不足半年,建议其慎重考虑。后经多部门会商,现已为孩子依法办理二次更名。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现有法律法规下,变更姓名的自由不是无节制的,必须在合法、审慎前提下行使,需要符合公序良俗,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以及当地的细则规定等。因此,对个人而言,审慎起名、理性改名,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规则的尊重。姓名权的行使,本就应当置于秩序与情理之间。http://t.cn/AXiVKZu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