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光隙的旅行日记 26-05-1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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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0天内3次杀害女友未遂##男子给女友投老鼠药杀虫剂又放火#
这起案件中,45岁的冉某某在短短10天内,三次试图杀害自己的女友。不过,他在行凶时的一些关键细节,可能和大家预想的不太一样。

[微风] 案件核心事实回顾

根据重庆市城口县法院一审认定,案件的经过如下:

第一次(投老鼠药) :冉某某向女友的水杯投放老鼠药,但因女友发现水中有异味,没有喝下。
第二次(投杀虫剂):冉某某再次向女友正在煮饭的高压锅内投放杀虫剂,导致其父母误食中毒。
第三次(放火):冉某某点燃纸杯,从杂物间窗户扔进女友的出租屋,所幸火势被及时扑灭。

[微风][微风]法律层面:为何获刑四年?

许多网友认为,RM某某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四年有期徒刑量刑偏轻。判决的依据在法律逻辑上是成立的:

主观故意:锁定故意杀人罪
案发前,冉某某曾在手机上搜索“什么药吃了会死人”,这一行为直接暴露了他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在两起投毒案中,法院认为其行为直接指向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此都以故意杀人罪(未遂) 定罪,而非处罚较轻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起放火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同样因为未造成严重伤亡,被认定为放火罪(未遂)。

量刑区间:强制减轻刑档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既遂的量刑起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情节较轻的未遂犯则可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内进行审理。本案中,三次犯罪均未完成,法院正是在这一减轻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了裁量。

[微风][微风][微风]结合网友评论中的观点,许多人质疑四年刑期难以与凶手的主观恶性相匹配。这起案件的判决也凸显了法律实践中一个两难问题:当犯罪未遂导致的实际后果相对较轻时,如何在“罪行法定”原则下,充分评价其极端的犯罪恶意。 http://t.cn/AXifjM3p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