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司法认定》非常值得看看,特别是法务们[苦涩]不是什么事都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http://t.cn/AXiMr4qr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该条款允许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旨在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就业权益。
1️⃣“客观情况”理解不一:对自然灾害、政策禁令等纯粹外部事件认定较统一,但对企业自主商业决策(如业务线调整、部门合并)与市场环境交织时的情况,认定存在分歧。
2️⃣“履行不能”认定标准模糊:侧重岗位在组织体系中的永久性消除,侧重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工作地点、薪资、职责等)的实质性变更。
3️⃣协商程序缺乏实质沟通:部分企业的协商流于形式,缺乏真正的双向沟通和可行的替代方案。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司法认定路径
1. 外部性:事件源于企业控制范围之外。
1)绝对外部性:如自然灾害、行政强制,完全脱离企业意志。
2)相对外部性:如产业链变革、技术革命,虽与企业经营相关,但产生于企业意志之外。
3)因果关系:外部事件必须对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直接且必然的实质破坏力。
2. 不可控性:企业对该风险无合理预见与规避能力。排除常见的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可预见的商业风险。 企业需证明已尽到行业常规的风险管理义务。
3. 非歧视性:岗位调整是整体性、结构性的,而非针对特定劳动者。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