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约定每月休息四天,能否请求周六加班费?
可以请求。劳动者有权就周六工作请求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每月休息四天”,并不能单方面改变周六作为休息日的法律性质,也不能免除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
首先,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每月休息四天”,平均下来可能无法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该约定本身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周六的法律性质未改变:在标准工时制下,周六、周日属于休息日。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将法定的休息日(周六)直接转变为“正常工作日”。只要周六在制度上未被依法调整为工作日,安排工作就应视为加班。
第三,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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