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老家伙
26-05-14 08:39 微博认证: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何新

老何读史杂记:王安石的官办高利贷恶政

王安石变法目的是理财,实质是通过国家机器的聚敛。他的主要敛财手段是高利贷。
王安石变法最主要的财税措施之一是青苗法。
所谓青苗法,简单说就是由国家出面,在春季青黄不接时给农民发贷款(或粮),收获后还本加20%~40% 的利息。

王安石搞这个东西,据称三个目的:

一、抑兼并:民间高利贷“倍称之息”(借一还二)太狠,官贷便宜点,农民就不用卖地破产。

二、济贫乏:春耕缺种子口粮时,官方借给他们,避免饿死或流亡。

三、通有无(搞钱):收上来的利息能充实国库(常平、农田水利等开支),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

但实质他是想用国家信用和低息官贷,既救农民,又抑豪强,同时给财政输血。

王安石引用《周礼》的“泉府”制度来为青苗法高利贷政策辩护。核心依据是《 周礼·地官·泉府》中的以下记载:
“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

王安石的具体施政逻辑可拆解为三点:
1. 先例论证:他采纳郑玄的注解,认为“国服为息”是指按各国所产之物(如丝麻粟米)计息,且《周礼》记载泉府贷民取息可达“二十而五”(25%)。以此类比,青苗法仅收20%(或半年的20%),比“先王之法”更宽厚。
2. 性质正名:他认为国家放贷收息并非“与民争利”,而是为了“制兼并,均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是周公太平之法的应有之义,而非贪利。
3. 理财即义:他提出“一部 《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将财政管理与儒家最高两大伦理价值仁义之一的“义”统一起来,试图在法理上破除“官不言利”的传统反对口径。

简而言之,王大人的逻辑是:既然公认的圣王(周公)都曾通过官方放贷收息来调剂民生与财政,那么青苗法就不仅是合法的,更是“复古”的仁政。

何新札记:论王安石青苗法的官营高利贷本质

摘要:北宋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表面是“济困抑兼并”的低息农业贷,但因制度内置计息方式、强制执行逻辑与绩效扭曲,使其在运行层面具备官方高利贷核心特征,并常被时人批评为“放债取利”。

一、制度设计:计息与官营放贷框架

青苗法核心放款与回收条款记载为“夏料钱,于正月三十日以前;秋料钱,于五月三十日以前……随税纳斛斗,每期取息二分”。

“每期取息二分”即每期(约半年)20%息;若一年两期连续投放,名义负担可达年40%。其框架为:官出本钱→官定息→官督还,构成典型官营信贷。

二、执行变形:抑配、强催与负担放大

虽有“不愿请者,不得抑配”等规定,但执行中常“务以多散为功”,出现“不问民之贫富,各随户等抑配与之”。

还款阶段伴随强催:“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如此,则鞭笞必用,州县多事矣。”

另有批评指出折纳、强令纳钱等机制,使“青苗钱虽不出利……亦是放债取利”。

三、时人定性:反对派为何称其“重利盘剥”

司马光、苏辙等反对者并非仅争论“20%”数字,而是强调:官贷+强制期限+刑责催督+折算环节,构成制度性盘剥。

史料亦记“抑配不已,民至困穷……或遇灾伤,催督不息”,说明名义低息可被执行链条放大为高压债务。

四、结论

综合条文、批评与执行记载:青苗法在法条上未必写作“高利贷”,但其官营、计息、强制与催督组合,使其在经验与结果上常表现为官方主导的高利贷式借贷。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