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司法
26-05-14 10:00 微博认证:达州市司法局官方微博

“零时起保”条款效力如何认定?关键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此项法定义务

1.交强险中,保险公司若未履行提示选择生效时间的义务,不能直接适用“零时起保”条款——王某某诉张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强险在条款适用上更强调对投保人、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义务要求更为严格。保险公司若未履行提示选择生效时间的义务,不能直接适用“零时起保”条款。而商业三者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遵循契约自由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可以协商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投保人收到约定“零时起保”的保单后未对保险期间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合同约定。
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2025年8月22日

2.未对“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提示说明,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王某诉赵某和某财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时,其已与投保人对保险期间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尽到了提示或者特别说明义务且双方已就保险期间协商一致,因此,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应适用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年12月28日第3版

3.如果保险人未采用恰当方式使交强险在合同订立时即时生效,同时又缺少与投保人就“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的协商过程,应认定交强险“次日零时起保”的条款无效——某乙诉某丙、某保险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如果保险人未采用恰当方式使交强险在合同订立时即时生效,同时又缺少与投保人就“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的协商过程,应认定交强险“次日零时起保”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保险责任。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21年11月30日

4.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真实意思表示,则合法有效——范某某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若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系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和免责条款,不应以保险人未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否定其效力,故该规定有效。#法治达州[超话]##达达分享# via:法信 感谢分享[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