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最高法院指导案例229号:隔代探望权的司法确认
沈斌倜 沈斌倜律师家族办公室咨询中心
【关键词】
民事/探望权/未成年人/隔代探望/丧子老人
【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某应予配合。宣判后,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沙某某系丁某甲、丁某乙的祖母,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在本案沙某某的独生子丁某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丁某甲、丁某乙不仅是丁某某和袁某某的孩子,亦系沙某某的孙子,沙某某通过探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两个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袁某某应予配合。同时,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第1043条、第1045条、第1086条
【律师说法】
作为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律师,我认为,最高法院指导案例229号是隔代探望权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判。它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首次在国家级司法层面确认了隔代探望权的合法性,填补了《民法典》的规范空白,回应了老龄化社会与家庭结构变迁带来的现实需求,为无数丧子老人、单亲家庭中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路径。
一、法律空白与司法回应:隔代探望权的规范困境与突破
规范困境:《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的规定集中于第1086条,其表述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文义解释看,探望权的主体被限定为父或者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被明确列入。这一立法选择有其历史背景:探望权制度源于离婚制度,旨在解决父母离异后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交往问题。但在社会现实中,大量情形远超这一制度预设。
本案突破:指导案例229号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为规范依据,在《民法典》第1086条未明确列举祖父母的情形下,通过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确认了隔代探望权的合法性。具体而言:
1. 血缘关系的不可消灭性: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中间一代的去世而消灭,这是隔代探望权的自然法基础;
2. 探望权的权利本质:探望权是基于身份关系的固有权利,而非离婚制度的附随产物。将探望权主体限定为父母,是对权利本质的误读;
3.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隔代探望使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符合《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4. 公序良俗的规范功能:《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隔代探望符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范畴。
实务指引:在代理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件时,应当:避免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086条,因该条文义未涵盖祖父母;援引《民法典》第10条(公序良俗)、第1043条(家庭美德)、第1045条(近亲属范围)、第1086条(探望权精神)的组合规范;论证隔代探望的双重受益:既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统摄地位,将老人权益与未成年人利益有机结合,避免对立。
二、丧子老人的特殊保护:精神慰藉权的司法确认
本案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沙某某系独生子丁某某的母亲,丁某某去世后,沙某某成为失独老人。这一身份使隔代探望权的确认具有了超越一般家事纠纷的社会意义。
失独老人的精神困境:独生子女的去世意味着老人唯一的直系后代丧失,传统的养儿防老、传宗接代观念遭受毁灭性打击;孙子女成为老人与逝去子女之间唯一的情感联结,是老人精神世界的救命稻草;拒绝探望不仅剥夺老人的亲情权利,更可能加剧其抑郁、孤独、绝望等心理问题,甚至诱发极端事件。
本案的司法关怀:法院明确指出,沙某某通过探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这一表述将隔代探望权与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相联结,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规范依据的拓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民法典》第26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虽本案为祖父母,但精神赡养的理念可类推适用)
实务指引:在代理丧子老人的隔代探望权案件时,应当:突出失独身份的特殊性,论证精神慰藉的紧迫性与不可替代性;引入心理评估报告,证明拒绝探望对老人精神健康的损害;援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赡养条款,强化权利保护的规范依据;注意与赡养义务的区分:隔代探望权是独立的身份权利,不以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为前提。
三、探望权行使的边界控制:权利保护与义务约束的平衡
指导案例229号在确认隔代探望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其行使边界,体现了权利保护与义务约束的精细平衡: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影响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法院未完全支持沙某某每月1日、20日探望两次的请求,而是调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一次,这一调整考虑了母亲袁某某的抚养便利与孩子的生活稳定性,避免过于频繁的探望打乱正常生活节奏;同时保留了协商扩展的空间,若双方关系改善、孩子适应良好,可协议增加探望频次。
实务指引:在代理隔代探望权案件时,应当:提出合理的探望方案,避免越多越好的极端主张,增强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论证探望方案的可行性,包括时间、地点、交接方式、应急预案等;承诺遵守边界约束,表明尊重直接抚养方监护权的诚意;预留调整空间,在判决或调解中设置根据孩子成长需要适时调整的弹性条款。
四、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从可以拒绝到应当配合
本案的另一个重要规范意义在于:明确了直接抚养方对隔代探望的协助义务。法院认可袁某某作为母亲的抚养权与情感需求,但明确指出其拒绝行为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协助义务的强制性:判决主文明确袁某某应予配合,将配合探望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违反义务的后果:若袁某某拒不配合,沙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实务警示:对于直接抚养方而言,以法律未规定为由拒绝隔代探望,将不再获得法院支持。指导案例229号发布后,隔代探望权的法律地位已得到明确,继续拒绝配合将面临法律风险。
实务指引:在代理直接抚养方应对隔代探望权诉讼时,应当:避免一刀切拒绝,转而主张合理的探望条件与边界;举证证明探望可能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如老人健康状况、过往冲突历史、孩子的心理反应等);提出替代性方案(如视频探望、特定节日探望等),在保障老人权益的同时维护自身抚养权;注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反向适用:若确有证据证明隔代探望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可主张限制或中止探望。
五、本案的社会治理意义:从小家之争到大家之治
指导案例229号不仅解决了个案争议,更对家事审判与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1. 回应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
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隔代抚养、隔代探望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据统计,超过60%的城市家庭存在祖父母参与孙子女抚养的情况。在法律层面确认隔代探望权,是对这一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代际和谐。
2. 弘扬传统家庭伦理的现代价值
隔代亲是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案例229号将这一伦理观念纳入法律评价,体现了法律对传统美德的确认与弘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生动实践。
3.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近亲属的共同关爱。隔代探望权的确认,使未成年人保护从核心家庭扩展到扩展家庭,丰富了未成年人获得情感支持的渠道。
4. 为失独家庭提供制度性慰藉
我国失独家庭每年递增。隔代探望权的司法确认,为这些家庭提供了制度性的精神慰藉途径,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9号,以一起看似简单的隔代探望纠纷为切入点,系统回答了隔代探望权的规范依据、丧子老人的特殊保护、探望权行使的边界控制、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等核心法律问题。它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回应社会需求、弘扬传统美德、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家庭和谐的积极姿态,也为处于类似困境的家庭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规范依据。
作为律师,我们期待这一指导案例能够在更广泛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让每一位丧子老人都能在法律的护航下延续祖孙亲情,让每一个单亲家庭中的孩子都能在多元关爱中健康成长;也希望社会各界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关注隔代抚养、失独家庭、老年人精神慰藉等社会治理议题,构建尊老爱幼、代际和谐、充满温情的现代社会。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