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电动车追尾价值百万小车后逃逸#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由小错酿成大错的事件。本可以从轻处理的普通交通事故,却因电动车驾驶人“侥幸”的逃逸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电动车驾驶人原本仅有部分责任,逃逸行为也会导致其最终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肇事者“摘除头盔”、“更换衣物”的行为,在办案中会被视为“企图隐匿身份、逃避侦查”的法定加重情节。它不仅坐实了主观恶意,还造成公安机关需调取大量监控进行筛查,增加了司法资源消耗,与自首或主动赔偿的法定从宽处理情形形成了鲜明对比。
本案中,电动车驾驶人的行为犯了两个大忌:一是 “侥幸心理” ,二是在事后实施了“拙劣的伪装”。这不仅让原本可能温和处理的民事纠纷(豪车车主的体谅本可使其从轻赔偿),升级为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同时还让他面临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这一事件再次给所有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主动承担责任——这才是止损的唯一正确之路,任何形式的逃逸都将导致法律后果的全面升级。#律师说法##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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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