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26-05-14 14:20 微博认证:法治日报社官方微博

【#9岁男孩骑走邻居自行车后被挂群辱骂##挂群辱骂未成年人侵犯其名誉权#】5月12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起涉及未成年名誉权纠纷的参考案件。“你就是个小偷”“我会让学校的人都认识你这个小偷”。近日,9岁男孩骑走同小区女孩自行车,男孩奶奶发现后责令其放回原处。当晚,女孩家人找上门,双方发生纠纷,报警后调解未果。

随后,女孩家人在人数众多的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等发布信息,用“小偷”等称呼该9岁男孩,并使用“猪狗不如”等侮辱性语言,最终,男孩家属将其告上法庭。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女孩家人删除有关内容,公开道歉,并需向男孩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和律师费5000元。该案例的裁判理由中写明,本案中,男孩行为存在不当,但其是年仅9岁的未成年人,认知尚不成熟,女孩家人可以对其批评教育,但需注意方式方法,其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限度,侵害男孩名誉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理由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据此,未成年人保护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即使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当行为,亦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大小、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合理、适度的方式处理,不得以过激方式,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成年人解决纠纷,当有分寸、守底线。网络上的言语霸凌并非适当的维权手段,未成年人同样享有名誉权,不能一时冲动就当众贬低、网络声讨。(综编 张婉莹 整理自大河报、人民法院案例库)视频自:http://t.cn/AXiiobzD